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債權人協葳化學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晨科技有限公司、 黃鈴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對債務人黃鈴財請求,如是請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