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91號
上訴人 袁正國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