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萬2790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計算式:13萬990元+1800元=13萬2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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