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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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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