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