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冠良 (原名 陳偉峻
曾美玲
一、債務人陳冠良(原名陳偉峻)、曾美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良(原名陳偉峻)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曾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41,12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良(原名陳偉峻)本息繳至民國101年4月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01,497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良(原│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01497│名陳偉峻)│4月07日起│9月27日止│八三│││元│、曾美玲├──────┼──────┼───────┤││││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良(原│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01497│名陳偉峻)│5月08日起│9月27日止│一八三│││元│、曾美玲├──────┼──────┼───────┤││││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9月28日起│1月07日止│二八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1月08日起││五六六│└──┴───┴─────┴──────┴──────┴───────┘◎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