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晉成 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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