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 張友妮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相對人 蘇林金盆 住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蘇俊民 住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林金盆、債務人蘇俊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林金盆、債務人蘇俊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若無法提出亦請以書狀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