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33號聲請人 沈昭賢 上聲請人沈昭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不明,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帳號。
二、承上,若原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帳號欄位,並檢附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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