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65號聲請人 陳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范金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2行原記載「不動產遺贈予聲請人及陳文章、 陳義章 」,應更正為「不動產遺贈予聲請人及鍾文章、陳義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