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若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債權人彭文昌為此互助會之會首,或提出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㈢台端未提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請提出聲請狀繕本共4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