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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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全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 張陳碧 綢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所列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第二股、代表人 徐仲弘 股長,相對人臺中市○○○設○道路養護科、代表人 廖誼鴻 股長,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土木工程科、代表人 蔡依珉 等,該等相對人是否屬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組織之行政機關,聲請人應補正敘明相對人有無為適格之當事人地位。
二、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應予以補正說明。且依行政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聲請人亦應敘明是否已提起本案訴訟及由何一行政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據上,聲請人應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聲請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檢附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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