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34號上訴人即被告元上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訴訟代理人 蕭育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凱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