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豪(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MnSOST-R等量表、Static-99andRRASO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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