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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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1年度少連重上更三字第3號判處無期徒刑,再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2年6月3日入監執行(入監前同案先確定部分已執行3年8月),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本院91年度少連重上更三字第3號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STATIC-99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