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