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債權人 張佳瑜 債務人 王麗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就貨款債權之部分並未敘明利息起算日,僅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另依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無債務人王麗雅之配偶之姓名,至多僅有林先生之記載,而該人究為何人?是否確實為王麗雅之配偶?形式上均無從觀之,且債權人亦無法提出證據釋明之,故債權人就上開聲請之部分予以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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