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魏俊英 被告 陳修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志峯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