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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