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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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8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田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