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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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議意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採購單、報價單、採購單發票影本,其上所載之契約相對人均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且因該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故系爭契約應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之,聲請人以總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