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3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林祐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
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
(下同)1,33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330元
,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
原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