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雲鵬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雲鵬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盧雲鵬於民國111年8、9月間某日透過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頭」(下稱「大頭」)之人,取得不特定多數人得登入進行賭博之「博金」網站(網址ag.bkd89.net,下稱甲網站)代理身分(帳號:F166),及網址「tag.a8688.net」(下稱乙網站)管理帳號(bz55),繼而與「大頭」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意聯絡,另單獨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同年9月某日起至11月1日為警查獲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使用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實施下列犯行:㈠除自行投注外,另招攬其餘賭客取得甲網站下注帳號,俱依附表編號1所示方式對賭計算輸贏,並自其餘賭客投注金額收取抽頭金(每投注新臺幣〈下同〉2萬元可得100元)獲利;㈡除自行投注外,另招攬其餘賭客並以自己帳號管理下注暨收付賭金,再依附表編號2所示方式對賭計算輸贏,另自每注從中收取抽頭金1至2元獲利。
二、上揭事實,業有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暨其內儲存甲、乙網站資料畫面翻拍照片可證,復據被告於警偵坦認不諱,足認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罪。
其與「大頭」就前開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而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即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或從事一定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均屬之。查被告主觀上乃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上述犯罪期間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該等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應屬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又其各次自行下注賭博係在密切接近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係以單一意思決定並基於實施同一犯罪之舉動,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應依刑法第55條成立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㈢審酌被告前開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惟念經營
時間僅約2月,所得利益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自述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關於沒收之說明:
⑴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又依被告偵查中自述代理本案賭博網站獲利約1至2萬元等語在卷(偵卷第86頁),本案亦乏其他事證積極證明其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數額為何,本院乃認應採有利被告之標準估算其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追徵(因犯罪所得為現金且數額確定,毋庸記載追徵價額)。⑵至扣案附表二編號2、3之物既據被告否認與本案有關,且
無從證明係供實施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財物,遂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賭博方式甲網站以美國職業籃球、棒球運動賽事作為投注標的,賭客以一定金額下注後,若押中即可依賠率贏得彩金,若未押中賭金均歸甲網站所有乙網站以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今彩539」每期開出號碼作為投注標的,賭客可自行選擇號碼及以「二星」(每注75元)、「三星」(每注65元)、「四星」(每注60元)方式下注,其後依賭客所選號碼與「今彩539」開出號碼核對決定輸贏,凡簽中「二星」(對中2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300元之彩金,簽中「三星」(對中3個號碼)每注可贏得5萬7000元,簽中「四星」(對中4個號碼)每注可贏得75萬元,如未簽中則賭金均歸乙網站所有。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ACER電腦1組2SONY手機1支3現金(新臺幣)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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