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鉦股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林光彥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認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期滿,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由本院以前揭羈押理由重新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應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三十三日合併計算,且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羈押期間以每月三十日計算),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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