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裕斌選任辯護人林傳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79號、110年度偵字第9
01、9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壹、原判決意旨略以:
一、本件被告李裕斌所涉犯行,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關提領贓款行為之時間、地點參見附件一附表二)。
二、被告所犯另案相關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按共3罪),而該案被告提領贓款之犯罪行為時間及地點詳如附件二所示。
三、結論:㈠以程序法的觀點:
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係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
定程序發現真實,嚴格禁止不擇手段探求犯罪事實,以期能妥適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雖然被告經歷任何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難免會受到騷擾、折磨、消耗及痛苦,惟究其本質,從來就不應該存有「處罰」被告的特性;甚且法院在運作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上應有儘可能減少被告因此受到騷擾、折磨、消耗及痛苦的義務(按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之「中間程序」)。
而被告縱然罪大惡極,其所應受到的處罰,亦應僅限於刑事確定判決主文所記載之刑罰上。所以,不論任何形式額外附加在被告身上之不利益,均應嚴格禁止,此乃為「一事不再理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之根本理由。
本件被告雖連續為提領贓款之犯行,惟檢察機關卻分開以2件案件起訴(按其他類似情形有分別以高達共11件案件起訴者,參見附件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附表),並分別繫屬於2法院審判。而被告則必需經歷2次的法院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方才能完全脫離訴訟程序之騷擾、折磨、消耗及痛苦,此種作法在實質上已使被告無端因此受到訴訟程序的「處罰」,明顯違法及不當。
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嫌之提領贓款犯行與被告另案提領
贓款犯行間,依程序法的觀點認為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已如前所述,應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他案詐欺罪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依法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㈡以實體法的觀點:
⒈若不依程序法的觀點來詮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係以目
前實務通說之實體法「案件單一性」(按即裁判上一罪)的角度來看,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提領贓款之犯嫌,與被告另案提領贓款之犯行間,亦為「連續行為」屬「法的行為單數」(按非自然的行為單數)之關係,且因侵害數個財產法益,所以為數罪,而應成立想像競合犯。
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嫌之犯行與被告另案其他被訴犯行
間,既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另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依法亦應為免訴之判決。
㈢附論:
縱然採取目前實務通說,認為本件被告提領贓款犯嫌與另案提領贓款之犯行間為「實質競合」關係,本件被告所涉犯嫌及另案涉嫌之其他犯行,亦應以在同一訴訟程序審判為妥等語。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又刑法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本應給予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評價不足,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價過度,將造成刑責之不當擴張,違背罪責原則,二者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故接續犯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原則。進而言之,除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接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外,尤須該數個舉動在刑法評價上,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以一行為一罪一罰處遇之。
二、本件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08年12月24日17時到20時間,分別在新竹縣竹北市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文店、北冠店、竹北光明郵局、新竹市香山區7-11香華門市、中國信託寶山分行分別持 陳漢澤 、 曾依婷 、 郭韻萱 等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 任皓君 、 林家印 、于 佳玲 、 林晏聖 等人遭詐騙之款項,而被告前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係108年12月25日20時至22時,在苗栗縣公館鄉全家便利商店、苗栗市南苗郵局、嘉盛郵局、華南銀行苗栗分行等地、持 潘依林 、 陳昕楷 、 唐偉哲 等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 陳乃瑄 、 何宛庭 、 陳嘉霖 等人遭詐騙之款項,兩案不論就被告之提領時間、地點、持用之人頭帳戶、被害人均不相同,則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之行為自應分別評價。原審認被告所為,係實質競合,而應以同一訴訟程序審判,固保障被告之程序利益,惟與被告另案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等所持見解不同,尚非無研求之餘地,恐有判決不當之違法。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於法律適用上恐有所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判決等語。
參、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行為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數次之詐欺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即使行為人於其分工而提領款項或有包括多數人遭詐騙之款項,仍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論其罪數,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經核被告被訴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某成年成員實施詐術,使附件一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各該銀行帳戶內,被告旋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件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丟包在指定地點,而將贓款交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檢察官因而以被害人不同而分別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79號、110年度偵字第901、902號起訴書)。本件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前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5至127頁)之犯行,遭詐騙被害人、被告持以提領贓款之銀行帳戶、提領時間、地點均不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已如前述。從而,被告就本案被訴犯罪事實所為之侵害性行為的內容與前案不具同一性而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
伍、綜上所述,原審未究明詐欺及洗錢財產犯罪之特性,以被告被訴犯行,與前案屬同一案件,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遽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原審判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法律適用非無研求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諭知免訴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應認為有理由,且為維護被告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袁譽和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779號110年度偵字第901號110年度偵字第902號
被告李裕斌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8
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裕斌於民國108年12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找工作兼職」社團看到某名稱不詳之公司之徵才廣告,遂依該廣告內容聯絡該公司,經自稱為該公司員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要求李裕斌加其之通訊軟體微信帳號後,即以微信告知李裕斌聽從其指示為公司收取款項,每日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薪資。李裕斌得知工作內容及薪資後,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知一般公司行號均設有金融銀行帳戶,客戶如欲給付貨款予公司,得逕以匯款之方式加以給付,如非欲遂行詐欺犯罪,並無支付報酬而指示其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復指示其去撿取丟包之提款卡提款,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以依指示地點丟包之方式,由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撿取之必要,以此迂迴方式交付款項,所經手之款項顯係不法詐欺行為之贓款(即俗稱之「車手」)。李裕斌竟仍於108年12月初,以暱稱「多多綠」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參與該犯罪組織而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6
053、644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二、李裕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年人之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該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內。李裕斌旋即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嗣將上開款項依指示丟包在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地點而將贓款交予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嗣任皓君、林家印、林晏聖發現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任皓君、林家印、林晏聖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裕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固坦承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堅決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僅係聽從上游指示領錢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印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告訴人林家印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任皓君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告訴人任皓君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4證人即被害人 于佳玲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害人于佳玲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林晏聖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告訴人林晏聖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6告訴人任皓君提供銀行匯款單據、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及中華郵政帳戶之存簿封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106號函暨告訴人任皓君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跨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證明告訴人任皓君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7告訴人林家印提供銀行匯款單據、存摺明細各1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證明告訴人林家印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8(被害人于佳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證明被害人于佳玲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9告訴人林晏聖提供銀行匯款單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0月29日國是存匯作業字第1090158766號函暨告訴人林晏聖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跨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晏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證明告訴人林晏聖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8356號函暨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6159號函暨 龔柏文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擷取畫面及提領時間、地點、帳戶、金額等相關資料(即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暨交易資料)2份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即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為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斷。另被告因上開詐欺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檢察官劉晏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立青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任皓君(提告)於108年12月24日17時許,該詐欺集團某女性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東京購物網站公司客服人員,因電腦操作有誤,誤將交易資料加入團購清單,需取消否則將扣款等語,致任皓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1-1108年12月24日19時許2萬9,999元 黃瑞瑤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2108年12月24日19時35分許3萬元黃瑞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3108年12月24日19時39分許3萬元 許安萱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4108年12月24日19時49分許2萬9,985元黃瑞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5108年12月24日19時55分許2萬9,985元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6108年12月24日20時1分許2萬8,000元(現金存款)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7108年12月24日20時16分許1萬7,985元許安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8108年12月25日0時17分許2萬9,999元 廖苹彣 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1-9108年12月25日0時25分許2萬9,985元 王重鈞 所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10108年12月25日0時28分許2萬9,985元 邵韻如 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11108年12月25日0時33分許3萬元(現金存款) 郭頤如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12108年12月25日0時37分許2萬9,985元廖苹彣所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13108年12月25日17時24分許2萬9,985元 廖秋玫 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14108年12月25日17時30分許2萬6,000元(現金存入)廖秋玫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2林家印(提告)於108年12月24日20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東京購物網站公司客服人員,因電腦操作有誤,誤將交易資料加入團購清單,需取消否則將扣款等語,致林家印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2-1108年12月24日20時16分許2萬6,678元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3于佳玲(未提告)於108年12月24日16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愛上新鮮網站客服人員,因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需取消否則將扣款6,000元等語,致于佳玲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3-1108年12月24日17時2分許9萬9,985元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4林晏聖(提告)於108年12月24日19時4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因有一筆已結帳之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取消否則每月將被扣款等語,致林晏聖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4-1108年12月24日19時25分許2萬9,999元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4-2108年12月24日19時38分許3萬元(現金存入)龔柏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4-3108年12月24日19時47分許2萬5,000元(現金存入)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備註:上開交付帳戶之人,許安萱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4253號、第8661號提起公訴;陳漢澤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6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投簡字第512號為刑事判決;廖苹彣( 廖詠筠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0369、第11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王重鈞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561、第3897號為不起訴處分;邵韻如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郭頤如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5374號為不起訴處分;廖秋玫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8717、少連偵字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 曾依婷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4955號為不起訴處分;郭韻萱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8333號為不起訴處分; 龔柏文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銀行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備註1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24日20時47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文店2萬元附表一匯款編號1-5、1-6、2-1之詐欺款項(被告提領尚有來源不詳之款項2,000元。)2108年12月24日20時53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2萬元32萬元4108年12月24日20時56分許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北冠店2萬元5108年12月24日20時57分許6108年12月24日20時58分許6,000元600元7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24日17時16分許新竹市○○區○○路○段000號000號7-ELEVEN香華門市9萬9,000元附表一匯款編號3-1之詐欺款項。8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24日19時44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寶山分行3萬元附表一匯款編號4-1之詐欺款項。9108年12月24日19時55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寶山分行5萬5,000元附表一匯款編號4-2之詐欺款項,經轉帳2萬9,970元至郭韻萱之帳戶後,與附表匯款編號4-3一同由被告提領。附件二:苗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被告提款一覽表編號提款行為備註帳戶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地點1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為台新銀行)潘依林108年12月25日20時24分20,000元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1樓全家公館新鶴岡店108年12月25日20時25分20,000元108年12月25日20時31分20,000元苗栗縣○○鄉○○村000號公館鶴岡郵局108年12月25日20時32分10,000元2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陳昕楷108年12月25日22時1分60,000元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南苗郵局108年12月25日22時2分40,000元108年12月25日23時11分47,000元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嘉盛郵局3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唐偉哲108年12月25日22時33分30,000元苗栗縣○○市○○路000號華南銀行苗栗分行108年12月25日22時34分30,000元108年12月25日22時35分30,000元108年12月25日22時35分10,000元附件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判決附表(按下列附表所示係分10件案件起訴,連同上該案件,共計11件)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犯罪事實概要案號及案由起訴或繫屬法院時間判決是否確定1109年1月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佯裝具回復LINE遺失訊息及檔案能力,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訊詐騙被害人 劉佳宇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詐欺案件110年3月2日起訴是2109年2月20日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 黃健志 」佯裝出售「Air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 陳詩函 臺中地院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詐欺案件110年5月11日追加起訴110年6月3日繫屬否3109年2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友人於IG刊登出售「Air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 黃宇彤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詐欺案件110年4月15日起訴110年5月18日繫屬否4109年2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Air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 何思承 5109年2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Airpods耳機」1副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鄭家旻 6109年3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藍芽耳機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楊佩蓁 7109年3月19日某時許透過不知情友人於IG刊登出售「Air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 余梓絹 8109年3月3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林怡帆 9109年4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賴天得 10於109年5月8日、23日、25日、29日、3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名牌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賴昱嘉 11109年5月1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帆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王可軒 12109年5月22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潮牌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廖芷晞 13109年5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林佑樺 14109年5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 張家驊 15109年6月1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IG傳送訊息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 張瑋倫 16109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IG傳送訊息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 謝孟哲 17109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 劉絲澐 18109年6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陳俊翰 19109年6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胡翔恩 20109年7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陳彥廷 21109年7月1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 陳東豪 22109年7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楊澈 23109年7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呂廷佑 24分別於109年8月13日、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 胡枻楠 25109年8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 林浩軒 26109年8月5日19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 薛傳龍 士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83號詐欺案件110年10月1日起訴否27109年8月28日15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黃健志」佯裝出售球鞋3雙、球衣1件詐騙被害人 林盟育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詐欺案件110年9月30日起訴110年10月12日繫屬否28109年9月11日8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 陳柏瑞 」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楊宏偉 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886號詐欺案件110年9月30日起訴是29109年9月23日14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張哲瑋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38號詐欺案件110年4月30日起訴是30109年9月25日19時17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31109年9月27日13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 蔡明佑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詐欺案件110年3月30日起訴110年4月22日繫屬是32109年10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iPhone12pro詐騙被害人 鄭宇辰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詐欺案件110年3月2日起訴是33109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LINE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iPhone12pro詐騙被害人 林聖恩 34109年10月20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酒吧佯裝出售iPhone12pro詐騙被害人 杜韋霖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詐欺案件110年1月31日起訴110年2月9日繫屬是35110年3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吳右霆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取物機臺12臺詐騙被害人吳右霆臺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946號詐欺案件110年9月3日起訴110年9月16日繫屬是36110年4月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朱薪綸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取物機臺23臺詐騙被害人朱薪綸37110年5月13日19時2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李竑毅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電腦顯示卡及礦機詐騙被害人李竑毅38110年6月31日11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何翰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何翰39110年7月2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紀榮信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紀榮信40110年8月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朱維昭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朱維昭41110年8月7日14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王英閔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王英閔42110年8月1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 尤傅健 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尤傅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