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裕斌選任辯護人林傳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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