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97號
原 告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被 告 黃冠銘
被 告 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
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中壢區(見本院卷第20頁、
第34頁:被告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