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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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榮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又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祥榮租賃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無資料,是原告應查報被告祥榮租賃有限公司
之真正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陳報提起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
體明確)。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上開聲明所示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定之,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
據,自行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㈤倘原告未具體陳報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機車
及數萬元之損失,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未逾10萬元,此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