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 黃春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設籍於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具狀 陳明 於投遞書狀時誤送本院等語,並聲請移轉管轄,有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移轉管轄狀附卷可稽。從而,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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