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 陳東茂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訴字第4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東茂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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