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昭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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