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173號債權人快樂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請求之依據。
二、債權人快樂頌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甲○○或本案辦人員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案件審理。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