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乙○○於聲請除權判決前之民國99年2月14日死亡,故應由現任法定代理人丙○○代理聲請人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附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12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三、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001│甲○○○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8年9月30日│35,968元│AA0000000│鴻通貨櫃│││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公││││運輸有限││││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