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股)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經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之資料會議紀錄,並檢附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證據。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