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02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其利率若未為約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