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888號聲請人 蕭長豐 相對人 蔡篤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編號001至019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001-019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編號020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2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019-020之系爭本票2紙,其金額欄位部分,文字記載未清晰,惟數字記載「NT400,000」,就本票內涵為合理之觀察及審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應認為相對人就系爭本票2紙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此與上開所揭票據文義性之「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並無扞格或相悖之處,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該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四、再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二、一定之金額。……六、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規定甚明。查,如附表二編號021-022之系爭本票,其發票日年份未能辨識,又,如附表二編號023-024之系爭本票,其金額文字欄及數字欄皆未能辨識。是以,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本票4紙,皆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聲請人以附表二所示系爭本票4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五、另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020之系爭本票1紙,惟聲請人於110年12月20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載其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然其附表載自「提示日110年11月12日」起算,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以到期日95年7月20日起算?抑或以提示日110年11月12日起算?聲請人於111年1月26日陳報狀陳明該本票利息請求自「民國7月20日至110年1月26日」,由於該本票利息起算日未臻明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利息起算日,故該本票利息請求,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六、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九、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一:110年度司票字第0198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9月5日10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67220600294年9月15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10471000395年9月19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000000000494年10月10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10471400594年11月25日8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10472400694年12月19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000000000794年12月20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000000000895年2月20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52399400995年2月25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65665201095年2月25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65665301195年2月27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000000001295年2月28日6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24126101395年3月19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000000001495年6月21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65259401595年7月22日2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K35426001695年8月2日5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09848401795年8月7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WG0000000001894年12月19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CH35685101995年9月13日40,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2日TH53936102095年8月19日50,000元95年7月20日利息起算日未臻明確利息請求不予准許CH750310附表二:110年度司票字第0198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21未能辨識年份40,000元TH523958022未能辨識年份40,000元TH53937302394年9月16日未能辨識無02495年10月4日未能辨識CH65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