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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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郁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肆玖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經警徵得其同意搜索,扣得大麻1包」更正為「於員警盤查時,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並自其隨身包包內取出大麻1包交付予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郁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員警盤查時,主動向員警坦承有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12號卷第49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警詢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2.4401公克,驗前淨重1.50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515公克,驗餘淨重1.4497公克),檢出大麻(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712號卷第81頁),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以簡易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7737號被告黃郁婷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婷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之凱悅KTV內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大麻1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10年4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龜山區三民路與萬壽路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搜索,扣得大麻
1包(含袋毛重2.4401公克、淨重1.5012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3張。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479)、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袋毛重2.4401公克、淨重1.5012公克、驗餘量1.449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建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雅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