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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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告 蘇靖宸
蘇施燕 被告 蘇聖翔林金美 (已歿)之承受訴訟人3樓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後段「 林美金 」姓名,應更正為「林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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