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22號抗告人頂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郭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秋玉 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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