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87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為高雄市○○區○○路萊茵二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住戶,因對該時擔任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乙○○處理相關事務有所不滿,於民國105年5月31日18時9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大樓前路旁,向乙○○指述「 王八蛋 」、「豬欸」(即假藉「主委」之諧音)等語,足以貶損乙○○之名譽。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罵告訴人「王八蛋」係因前任財務委員 陳建銘 有侵占大樓公基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後告訴人擔任主委時,與前任財委達成和解,並收受建物權狀,但遲未處理,而我是大樓自救會成員,因告訴人對我提出之質疑事項均置之不理,且摸我的臉,我基於公益才罵告訴人;另當時我係稱呼告訴人職稱「主委」,未對其辱罵「豬欸」云云。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
述明確,復有員警製作告訴人與被告於案發時對話錄音譯文、原審勘驗告訴人與被告於案發時對話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之如附表所示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乙○○於偵查證稱:【被告於105年5月31日18時9分許,在系爭大樓門口,一直罵我王八蛋,並以諧音罵我是豬,因為他一直多次說「豬委」,而我當時是大樓主委】等語
(偵卷第70頁)、嗣於原審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有罵我「豬欸」,在我聽起來,是罵我豬】等語(原審卷第43頁),經核與原審勘驗系爭錄音光碟結果即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其中關於「主委」或「豬欸」的音調,與檢察官勘驗筆錄記載:【告訴人及警方譯文內容所載,其中經告訴人記載「豬欸」的部分,除了於警卷第12頁最開始那2次及第13頁的第
1次(錄音時間為00:15、00:18、00:39,原勘驗筆錄就第13頁部分雖載第3次,然比對後續其所載錄音時間應為第
1次)聽得出係主委外,即第1字為國語發音第三聲發音外,其餘的1字均為國語發音的第1聲,且第2字並未帶有明顯「ㄨ」音,及聽起來均像是「豬欸」】等情相符,本院復審酌諸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部分內容,即①被告說「我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你『豬欸』」,告訴人說「你罵我?」、被告說「對阿我罵你」,及②告訴人說「罵的真好聽阿。」、被告說「不好聽嗎?不好聽再來罵一次阿。」、告訴人說「來啊繼續阿,做人沒有人像你做成這樣的啦。」、被告說「『豬欸』」,是依上揭對話內容前後文句以觀,益徵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中所稱「豬欸」應非單純向告訴人稱呼其「主委」之職稱,而是辱罵之言語,是告訴人上揭證述內容應屬可採,被告有辱罵告訴人「豬欸」乙節,應堪認定。被告辯稱未辱罵告訴人「豬欸」,與上開證據不符,自無可採。
2.本案被告固係擔心告訴人就系爭大樓前任財委陳建銘侵占大樓公基金300萬餘元事件處理方式將導致社區蒙受損失,及針對提出之質疑未獲告訴人回應有所不滿,始與告訴人間有所齟齬,並因而與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爭執及言論,此有原審勘驗系爭錄音光碟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可證,並有被告所提出之自救會報告文件、系爭大樓管理委員針對陳建銘侵占公基金之事件所提出之告訴狀、調解書、被告質疑告訴人作為之意見狀、對系爭大樓住戶公告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35-37、39、41-43頁、原審卷第63、65-67頁),然被告本應以理性溝通、謹慎查核方式尋求解決之道,或蒐集證據提出告訴行使權利,卻捨之不為而以公然惡意之抽象言語「王八蛋」或「豬欸」謾罵告訴人之方法表達其不滿,而上揭用語具有負面貶抑之意,可使見聞者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身分、人格及地位造成相當之貶抑,且顯屬情緒性之人身攻擊,非屬就事論事所為之適當言語,而逾越表達意見之合理範圍,是被告辯稱係基於公益而罵人,尚難作為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
3.被告與告訴人另於105年7月7日在系爭大樓電梯口因故發生爭執而互控傷害,經原審106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認定告訴人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嗣檢察官、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11號判決,就告訴人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月,其餘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此經被告供述在卷(原審卷第50頁),並有上揭判決書2份在卷可佐(偵卷第47-57頁、原審卷第63-72頁),而被告以此質疑何以本案發生在前,然告訴人卻遲至105年11月16日即傷害案件發生後始向員警提出告訴,惟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係屬其權利,且告訴乃論之罪,僅需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意思表示,即已具備訴追之條件,從而,被告上揭質疑亦難對其作有利之認定。
4.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請求傳喚證人即當日在場之系爭大樓住戶 許俊哲 ,證明告訴人擔任系爭大樓主委期間處理陳建銘事件之方式有所不當及案發當日發生之經過,然證人許俊哲於偵查中已到庭證稱:【我之前頭部受傷,現在記憶力不好,有關告訴人與被告當時對話譯文內容,我已沒有印象聽過這些內容】等情(偵卷第69-71頁),而被告有事實欄所示犯行,前已述明,被告聲請再次傳訊證人許俊哲,難認有再調查之必要性。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卸飾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查被告辱罵告訴人之地點係在系爭大樓前路旁,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是被告於該處出言辱罵告訴人,自已達「公然」之程度。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於以上揭言語先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三、上訴論斷部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擔任大樓主委期間處理陳建銘事件方式及對被告所提出之質疑不予回應之態度,竟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或循正當管道尋求救濟,即於大樓前路旁以上揭言語侮辱告訴人,而此行為非但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並致告訴人心理上感覺難堪,其行為實有不妥,復衡酌被告犯後否認辱罵告訴人「豬欸」,及坦承辱罵告訴人「王八蛋」但主張係為公益應屬不罰之犯後態度,暨與告訴人間迄今未能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現與妻子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拘役30日,尚顯過重,爰量處拘役15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A是告訴人,B是被告││A:你講你繼續講,請繼續講。││B:很厲害嘛,你很厲害嘛,││A:我還好。││B:你賣人家房子幹嘛?││A:不是我賣的││B:你賣人家權狀幹嘛?││A:不是我賣的。││B:不是你賣的是誰賣的?││A:你不必在這裡跟我講這個話。││B:蛤,我就跟你講這種話,你這個主委。││A:我不想跟你講這種話。││B:就是主委。││A:什麼事?││B:我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你「豬欸」。││A:你罵我?││B:對啊我罵你啊。││A:罵大聲一點。││B:阿,我就罵你瀆職阿。││A:罵我瀆職?││B:罵你未善盡管理責任啊。││A:未善盡管理責任?││B:整個大樓他媽的全都給你賣掉了,賣大樓阿。││A:關我什麼事啊?││B:你主委阿,豬委阿。││A:好,說清楚一點。││B:很清楚啊,怎麼樣?││A:再說清楚一點。││B:再錄阿,沒關係啊。││A:你是哪一位請說清楚一點。││B:你是哪一位?你先講清楚你是哪一位。你是主委嗎?││A:我是主委,你是誰?你是誰?請說清楚││B:我懶得理你,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A:你罵我一次?你囂張什麼啊?││B:你想怎麼樣?││A:沒有怎麼樣啊││B:你想怎麼樣?││A:沒有怎麼樣啊││A:(拍擊聲)喔打我啊打人阿...││B:再過來阿││A:打人拉││B:再過來阿││A:打人阿││B:你過來給我打幹嘛?你摸我臉幹什麼?你在性騷擾阿。││A:你打人阿,你完蛋了你。││B:你王八蛋。││A:你完蛋了你。你完蛋了你。││B:你才完蛋,整個大樓都被你賣掉了。││A:講清楚喔。││B:你完蛋,你什麼東西啊。豬欸││A:拿出證據來啊,你有資格講話再來講話。││B:證據不是在那邊嗎?我寫上去了阿,你回答阿,你回答說是不是你賣房子。││A:甘你什麼事啊?││B:關我什麼事?不關我的事嗎?這我們大樓的事情。││A:甘你什麼事啊?││B:為什麼不關我的事?││A:你去換你的身分出來再講。││B:為什麼不關我的事?││A:回去叫你老婆出來講。││B:你老婆是誰啊?你老婆都跟我講啦。││A:回去叫你老婆出來講。││B:你卒仔。││A:回去叫你老婆跟我講,要不然你沒資格跟我講話。││B:你來跟我講,你管我什麼?││A:我沒有管你啊。││B:所以我跟你講你王八蛋嘛││A:所以說你幹嘛打我?你幹嘛罵我?你有什麼權利?││B:你幹嘛聞我,我沒有什麼權利,我在這裡大樓裡面,你有什麼權利你這個豬委││。││A:我站在這邊,我沒有動到你,你動手打我喔,這邊有監視器喔,可以調喔。││B:你調得到嗎?你有密碼嗎?那個監視器看得到嗎?誰看得到?就是你看得到,││就這樣用,這什麼啊?監守自盜,自己他媽的用自己的,全部都是你自己在弄││,你有尊重過別人嗎?王八蛋,我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A:罵的真好聽阿。││B:不好聽嗎?不好聽再來罵一次阿。││A:來啊繼續阿,繼續阿,做人沒有人像你做成這樣的啦。││B:豬欸││A:欠錢的還能大聲阿。││B:賣大樓的還敢講話喔,寫出來嘛,回答嘛,是不是這樣子嘛,你是不是賣嘛,││是不是跟陳建銘合夥嘛?...你自己寫,我問你嘛,我三問、十問、十五問,問││你啊,你回答阿。││A:我幹嘛回答你啊?││B:對阿,你豬欸阿。││A:你哪一個 蔥阿 ,你哪裡的人啊?││B:你再講話你賣大樓..││A:你哪裡的人阿..你什麼身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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