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原告 林詩祥 被告 黃冠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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