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鳴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叁捌公克,因鑑驗用罄零點零零貳壹公克,餘淨重零點零叁伍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鳴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43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毛重
0.31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公克,此部分逕予更正),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1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