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840號債權人 羅寶琦 債務人 羅寶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寶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羅寶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