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廷彥被告汪祐安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廷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汪祐安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100年1月27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況查,被告另於100年3月1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發佈偵查通緝在案,有其前案紀錄表可查。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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