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因其家境困窘,且屬殘障人士,每月僅自政府領取殘障津貼18,480元,尚需照顧亦同為殘障人士之母親及配偶,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須費用,已告用罄,並無剩餘,實無資力支出聲請費,業據提出臺北縣中和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就養榮民安置證明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孫國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