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丙○○與乙○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林海祥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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