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 如債務人 王淑惠 即 陳葦蓁 之繼承人
陳子柏 (即陳葦蓁之繼承人 陳銀樹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