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鴻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0月11日至民國100年10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10月11日至民國100年10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㈢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
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1)(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0000)、(2)(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0000)㈣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5年10月15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
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2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鴻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9918││0月16日起│││││元│││││├──┼───┼─────┼──────┼──────┼───────┤│002│新臺幣│陳鴻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39597││0月1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鴻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918││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鴻雲│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597││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