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簡清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零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零肆元為原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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