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豐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登
記謄本等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